协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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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大连市预制菜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大连市食品行业协会(简称食品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大连市食品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而依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大连市。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履行被授权和委托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为企业服务;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共同利益,促进我市食品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大连市民间组织社会管理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市委组织部非公党建处)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金盾路77-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全市食品行业发展基本状况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全行业基础资料,分析研究行业发展环境、市场需求、发展趋势,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重大技术改造、合资合作、技术创新项目的咨询和评估以及新产品、新技术和科技成果的鉴定及推广应用,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三)开展市场调查,发布市场行情信息,举办产品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

(四)参与制定、修改有关行业标准,协助做好职业教育及专业资格考试工作;

(五)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国家实施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生产企业的初审和国家规定的检验工作;

(六)推动品牌战略实施,参与国家、省、市产品的推荐和申报工作。

(七)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咨询工作,规范企业行为,倡导企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参与驰名商标、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推荐和相关产品的市场建设工作;参与协调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协助价格管理部门做好行业内价格(收费)管理工作,实现行业价格自律。

(九)开展本行业人才开发和培训工作,为会员单位提供人才信息,组织专家队伍为企业发展和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参与或组织技术工人技能大赛。

(十)承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轻工联合会委托的其它行政职能。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食品行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大连市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食品行业企业、事业、社会团体。

(五)长期在食品行业工作,曾担任单位领导或技术业务骨干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提出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提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行业的行规行约;

(二)遵守本会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在本会内部交往中,以诚相待,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八)会员企业之间,在合作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协会及会员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协会有权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多2年)不交纳会费;

(二)1年(多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长不超过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