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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大连市预制菜行业协会会费标准
2023-05-22

大连市预制菜行业协会会费标准

为规范大连市预制菜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和使用,保障协会正常运营,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提升协会服务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大连市预制菜行业协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预制菜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单位,会费的收取、管理、使用和监督,均遵循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未明确的,按照协会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一章 会费收取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会费收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协会章程,不得超出章程规定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会费标准。

2.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会员单位规模、行业影响力、享受服务权益等因素,合理划分会费等级,确保会费标准公平、公开,同等等级会员享受同等服务。

3.自愿有偿原则:会费由会员单位自愿缴纳,作为会员享受协会服务、履行会员义务的重要依据,协会按照会费标准提供对应服务。

4.专款专用原则:会费专项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会员服务,不得截留、挪用、私分,确保会费使用规范、高效。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结合大连预制菜行业企业规模、经营状况及协会服务成本,会费实行分级收取,具体标准如下(单位:人民币/年):

1.会长单位:50000元/年

2.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

3.理事单位:5000元/年

4.会员单位:2000元/年

补充说明:

1.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备案,备案完成后正式生效。

2.会员单位因经营困难、规模调整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的,可提前30个工作日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经会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可申请缓缴(缓缴期限长不超过6个月)或减缴(减缴比例不超过50%),缓缴、减缴情况需在协会内部公示。

3.会费标准可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协会服务成本变化,由秘书处提出调整建议,经会长办公会审核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相关部门备案后调整。


第三章 会费收取方式与期限

1.收取方式:会费实行年度一次性缴纳,会员单位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至协会指定专用账户,不得现金缴纳。

2.协会指定收款信息:

        

开户单位:大连市预制菜行业协会

银行账户:3400203109300300893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营业部

3.缴纳期限:

        

a.新加入会员单位,自办理入会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纳当年度会费;当年度剩余时间不足6个月的,可按半年缴纳,次年起按年度足额缴纳。

b.现有会员单位,每年3月1日至6月31日为会费缴纳期,需在该期限内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

4.票据开具:会员单位缴纳会费后,协会财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会员单位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作为会费缴纳凭证。